“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的成立,预示着我国企业在内部控制方面将迎来一部类似美国《萨班斯法案》的标准体系。下面是来自IT168的一篇文章,供参考:
今明两年,对于在美上市中国企业而言是一个巨大的挑战。被专家们认为是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颁布财务规则以来,最为严厉的财务法则《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从今年7月15日开始执行,旨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萨班斯法案404条款就要对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生效,这当然包括了在美国上市的70多家中国公司。根据美国证交会规定,外国公司必须符合萨班斯法案的最后期限是2006年7月15日,因此,对于在美上市中国企业而言,须在06财年前通过萨班斯法案认证。
随后,虽然证交会进一步放宽对小型上市公司(例如公众持股量在7千5百万美元与7亿美元之间的小型公司)与许多国外私人发行商关于404条款的合规要求,提交内控报告的初始合规日期由2006年7月15日或以后结束的财政年度推迟至2007年12月15日或之后结束的财政年度,证交会延长期限的原因是新上市公司可能需要耗费很多时间和资源来编制首份年度报告,并且可能需要在首次公开招股或首次上市后随即开始编制工作,证交会希望首次公开招股公司的管理层好好利用这一年的延期来预备404条款的合规工作。因此,管理层不应视这期限的延长为“宽限期”。确切地说,这次延期是希望帮助公司筹备更符合成本效益的合规工作。